加为收藏 |  在线招聘 |  SSL VPN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医院动态 > 医院快讯 > 正文
今天是 
就医指南
江苏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意见出台
本篇发布于:2006-04-29 共点击:591次

       为贯彻今年国务院5号令,我省于4月27日出台了《关于认真做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从参保方式、缴费办法、保障水平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明确即日起农民工参保后可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

  据介绍,目前我省已经把农民工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昨天出台的意见要求13个市根据当地农民工的就业状况和医疗需求,拿出切实可行的、分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险办法。其中,参保方式大致可分为三个不同的类型:一是那些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按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保,即参加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应该参加大额医疗救助。二是参加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农民工,应按“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的原则,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三是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以个人名义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后可以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的待遇。参保方式不同,相应的缴费办法也有区别。其中,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来缴纳,其中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按当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划入统筹基金的比例确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则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来确定,并根据基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调整。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纳。

  《意见》在此明确,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账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此外,还将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灵活、便捷的医疗结算服务。(于英杰)

版权所有: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徐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 备案序号:苏ICP备10002942号
联系地址:徐州市煤建路32号 咨询邮箱:xkzyyxc@163.com 邮编:221006
声明:本站部分信息来自网络,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

苏公网安备 32039502000003号

Copyright © 2005-2014 [www.xzkwjtzyy.com] All Rights Reserved.